企业名称:湖南省同心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广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66KC91R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浮云铺村学堂湾组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调查核实益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相关问题线索的函》,对湖南省同心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辆东风重型柴油货车湘AN9065(6*2后驱)完成了外观检查,停靠在重柴线(环保1#线)检测工位正在进行OBD检测和尾气排气检测。一辆大众朗逸汽油车湘HGW820停靠在混合线(环保2#线),工作人员张晓平将东风重型柴油货车湘AN9065检测的取样管通过自配的12.2米取样管在不透光烟度计旁的滤芯接口处相连,插入大众朗逸汽油车湘HGW820的排气管进行替检。你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李小军匆忙将替检的12.2米取样管拆除藏至旁边的环保3#线旁边的杂物间内,工作人员张晓平将替检车辆大众朗逸汽油车湘HGW820驶离现场。你单位存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年6月23日16时09分至16时14分使用牌照为湘HGW820的汽油车给牌照为湘AN9065的重型柴油货车代替机动车尾气检测;
2、扣押笔录,2025年6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对你单位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的现场情况记录;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25年6月2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4、参保工作人员名单,2025年6月23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李小军和张晓平均为你单位工作人员;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5年6月2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机动车尾气替检和扣押的现场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环保2#线用于替检的12.2米取样管1根予以扣押。
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
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扣押设施、设备存放地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附件: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扣押清单
当事人名称:湖南省同心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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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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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2#线用于替检的12.2米取样管 |
1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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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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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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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