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5〕5001号
发布时间:2025-07-28 10:3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源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30P8XE

  法定代表人:王剑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关濑路以南、文昌路以西的厂房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且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025年4月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收悉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的交办函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未生产,桶装原料进料室未发现生产原料,桶装原料贮存区左侧堆放有二十八吨左右2024年12月1日入库原料,生物质锅炉已于3月中旬拆除,燃气锅炉已安装完成,燃气暂未接通。通过现场查勘、调取报告、翻阅台账、询问负责人,你单位已于2024年12月5日停止生产,在整理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料时,发现缺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于是在2024年12月23日至24日启动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进行了竣工验收检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4月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2、你单位于2025年4月1日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制作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2025年4月9日制作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且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事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5〕5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仅在2024年12月23日、24日因验收需要进行生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法纪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危险废物生产经营活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