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鹰飞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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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庆昂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电子信息标准厂房一栋)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年3月19日,你单位位于电子信息标准厂房二栋三楼南侧装配车间的回流焊工序标注为Line17的生产线正在生产,该生产线主要是将涂有锡膏的线路板与元器件通过高温焊接后,再降温固化为一体,高温焊接过程中产生的含锡废气和助焊剂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位于二栋楼顶南侧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后高空排放。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位于二栋楼顶南侧的UV光解设施电压表显示为0V,UV光解设施内灯管未点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3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2、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制作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2025年3月27日制作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起点: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5%(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逸散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14%;裁量百分值总和=10%+14%=24%;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4%×20万=4.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吴鹤群 电 话:199****7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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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