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益阳天汇热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YXQX8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梅林工业园236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对益阳天汇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淬火油(废物代码:HW08-900-203-08)、废包装桶(废物代码:HW49-900-041-49)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放入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散乱贮存堆放在生产车间东北角等位置,混入废木材、废塑料件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3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进而证明你单位系适格行政相对人。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9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4日、3月26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放入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6日、4月8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放入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事实。
4.证据名称:益阳天汇热处理有限公司金属材料热处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环评批复(益环高审[2020]22号)、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3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你单位危险废物相关环保管理要求。
5.证据名称:益阳天汇热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你单位危险废物相关环保管理要求。
6.证据名称: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3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金属材料热处理生产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等信息。
7.证据名称: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为你单位在职员工。
8.证据名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9页;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你单位危险废物转移信息等内容。
9.证据名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供单位:生态环境部;证明内容: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等相关环保要求。
10.证据名称:更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4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2025〕201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20号)中“废淬火油(危废代码:HW08-900-210-08)”更正为“废淬火油(危废代码:HW08-900-203-08)”。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5月29日要求听证,我局于6月24日组织举行听证。你单位在听证会上申辩:1.对违法事项进行了彻底整改;2.具有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1)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值得斟酌。(2)应适用同案同罚原则。(3)符合“初次违法且危险后果轻微”的法定免责条件。(4)请求考虑相对人的整改主动性;3.请求考量行业特殊性与区域影响性;4.考虑行政处罚对企业的影响。综上,请求不予处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以上申辩内容部分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本案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Y为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为22%,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罚款金额=[10%+(22%)×(1-10%)]×100万=29.8万元。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系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整改,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立 电 话:1350737XXXX
李 斌 电 话:1777370XXXX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