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益环责停〔2025〕3001号
发布时间:2025-07-03 10:07 作者: 来源:益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茂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YYT06

  法定代表人:龚佑霞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南桥宫村胡家湾组

  2025年5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茂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原料仓堆存有成品鸡毛粉和原料鸡毛,原料仓靠近水解炉一侧墙体未进行封闭处理,水解炉正常运行,厂区现场气味刺鼻。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单位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进行执法检测。检测报告(编号:ZH/HW25050163)显示:你单位厂界下风向检测点位氨浓度最大值超出上风向检测点位0.08mg/m3,厂界下风向检测点位在2024年11月8日和2025年5月13日均检测到氨最大浓度0.17mg/m3。你单位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未进行有效控制,未按照要求落实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01号)整改要求,未采取措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未落实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01号)整改要求,对我局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恶臭污染物排放的整改要求拒不落实;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2025〕3001号)1份,2025年5月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曾因未采取措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01号)1份,2025年5月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我局在2025年1月10日书面要求你单位采取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排放;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2025年5月7日提取,益阳市赫山区茂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5月7日提取,益阳市赫山区茂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授权盛富林处理2024年12月26日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的未采取措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6、检测报告(编号:ZH/HW24110169),2024年11月13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单位废水、有组织废气(烟气黑度)、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进行执法检测,你单位厂界下风向设置的检测点位均检测到恶臭污染物,你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恶臭污染物未进行有效控制;

  7、检测报告(编号:ZH/HW25050163),2025年5月21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单位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进行执法检测,你单位厂界下风向检测点位氨浓度最大值超出上风向检测点位0.08mg/m3,证实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污染物,你单位厂界下风向检测点位在2024年11月8日和2025年5月13日均检测到恶臭污染物氨最大浓度值0.17mg/m3,你单位长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进行有效控制,拒绝落实整改要求;

  8、益阳市长热线集中受理热线来电交办单2份,2025年5月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一年内因臭气等问题被多次投诉;

  9、中共益阳市赫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函,2025年5月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就臭气扰民问题被纪律检查部门交办;

  10、现场照片、视频,2025年5月7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2025年5月7日正常生产,未落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01号)整改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5月7日立案调查。2025年5月23日送达《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益环责停告〔2025〕3001号),要求你单位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5月27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公开举行听证。

  你单位提出如下听证意见:1、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2025〕30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5〕3001号)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你单位无恶臭气排放,故无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属于未生效的行政行为,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授权委托书与本案无关联,只能证明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不能证明你单位排放恶臭气体。3、检测报告(编号:ZH/HW24110169)三性无异议,水解炉烟气黑气(级)检测结果为4级,你单位已整改落实到位;检测报告(编号:ZH/HW25050163)的检测数值,证明你单位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没有超出国家标准,臭气浓度未超标证明你单位无恶臭气体排放。4、对《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的关联性有异议,市长投诉是市民权利,市长热线办交办是正常工作,不能据此证明你单位有违法事实。5、对《赫山区纪委交办函》关联性有异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6、对现场照片、视频的三性均有有异议。你单位已进行了科学选址,设置了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了生产设备净化装置,采取了措施防止了排放恶臭气体,且选址当时市、区生态环境局派专家进行了指导,至今未排放恶臭气,检测报告等证据亦证明你单位无恶臭气体排放行为,应依法撤销对你单位作出的责令停产整改告知决定。

  根据听证情况,我局对你单位质证意见采纳如下:对第1点和第6点意见不予采纳,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因你单位拒绝配合现场执法,检查现场你单位无负责人员到现场确认签字,我局执法人员邀请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人民政府三名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现场检查,并由该三名工作人员对现场勘察笔录记载情况签字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2025〕3001号)已经依法送达你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复议诉讼不影响行政行为生效。2025年5月7日的现场照片和视频,照片已由你单位实际负责人盛富林签字确认,照片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关联。视频由执法人员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三性均符合法律规定。对第2点意见予以采纳,你单位已经向我局提交新的授权委托书;对第3点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检测报告(编号:ZH/HW25050163)数据显示,你单位无组织废气氨的厂界上风向最大值0.09mg/m3,厂界下风向最大值0.17mg/m3,根据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和距离增加而降低的传播扩散规律,你单位厂界下风向氨浓度高于上风向,证明你单位排放恶臭气体属实,你单位存在真实的排放行为。其次,关于恶臭气体排放是否必须超标才属于环境违法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该法条规定,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主体不仅要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科学选址,同时还要采取安装净化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方式,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该法条规定的恶臭气体的管理责任属于防止排放责任,而不是超标防治责任,故恶臭污染物的排放不以超标为环境违法前提。对第4点、第5点意见不予采纳。投诉举报以及部门交办能够证实你单位恶臭气体排放产生信访投诉,部门交办函系纪律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以后交办,上述证据均能证实你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恶臭气体未有效处置。

  另查明,至2025年7月2日现场核实,你单位未对恶臭气体生产环节安装净化措施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露天堆存生产原料,长期拒不整改,我局要求你单位停产整治的行政决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单位:

  停止生产,制定控制恶臭气体排放的整治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检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敏             电    话:137****1555

  杨  灿             电    话:1919****63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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