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5008号
发布时间:2025-06-23 08:56 作者: 来源:益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豆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93291164H

  法定代表人:李爱平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铁炉村铁炉组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1日对益阳市豆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5年3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有1条麻辣制品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正常排放,执法人员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10时45分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排放的水质进行采样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水质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化学需氧量、氨氮三

  项指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检测数据为945mg/L,限值100mg/L,超标8.45倍,五日化学需氧量检测数据为385mg/L,限值20mg/L,超标18.25倍,氨氮检测数据为342mg/L,限值15mg/L,超标21.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1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0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涉嫌超标排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陈述。

  3、现场照片证据8份,视频证据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1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检测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关于《益阳市豆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年产400吨麻辣鱼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生产信息。

  6、2025年用水缴费凭证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用水量。

  7、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503049)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提供单位: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废水总排口水质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化学需氧量、氨氮三项指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5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10%;超标污染物数目8%(3个以上);废水类别4%(一般工业废水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30%(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以上 PH<3.5或PH>11.5 色度稀释倍数100倍以上);其余裁量因子都为“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0%+8%+4%+30%+0%+0%+0%+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00=52%×1000000元=520000元,你单位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7054元,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从轻减轻的裁量标准的通知》(益环办〔2022〕37号)的规定,你单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壹拾叁元整(33961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0737****

  卢  拓         电    话:151737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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