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5〕3004号
发布时间:2025-03-06 16:24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华宇石油有限公司岳家桥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564375X9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

  负责人:赵剑平

  我局2024年11月28日对益阳市华宇石油有限公司岳家桥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经营区域内3把汽油加油枪进行油气回收检测。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ZXJC202411(CG)057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编号为5#的加油枪气液比为1.81;编号6#的加油枪气液比为1.26,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标准要求(1≤气液比≤1.2)的标准。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油气回收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28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11月28日检查当时情况以及现场取证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1月28日和12月8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油气回收的现场情况;

  3、检测报告1份,2024年12月5日提取,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气液比的数据;

  4、现场照片、视频,2024年11月28日提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2024年11月28日提取,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3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40号)。2025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2万/20万)×10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10%+0×(1-10%)]×20万=10%×20万=2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陈  敏           电    话:137****1555

  谭  创           电    话:159****006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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