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3004号
发布时间:2024-06-11 17:1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合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HQ773P

  法定代表人:姚必胜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

  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组线索,2024年1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益阳合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

  检查现场你单位未生产,经营范围: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再生;废旧水泥块循环再生利用和销售。建设有水稳料生产线一条,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一条。工艺流程: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投料一供料斗-一级破碎一筛分-二级破碎一成品)、水稳料(细料一供料斗-配料机一搅拌机一发料斗一成品)。原辅料:建筑垃圾(水泥块)。你单位现场堆放有建筑垃圾(水泥块)原辅料约2000吨,生产成品(建筑垃圾混合料、水泥块碎石砂、水泥块破碎后1—3cm石子)约1000吨左右。现场查阅你单位2021年9月委托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益阳合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益赫环评表〔2022〕42号),你单位应建设下列污染物防治设施:废水处理应建设三级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洗车平台沉淀池(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初雨水淀池(初期雨水经雨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废气处理中装卸粉尘应采用水雾喷淋;破碎筛分粉尘应封闭运输皮带输送物料、封闭式车间+收集系统+布袋除尘,水雾喷淋降尘;配料、搅拌粉尘应车间封闭、输送带密闭、水雾降尘;噪声处理应建设绿化、围墙阻隔、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建筑垃圾破碎设备地下安装;固废处理,一级破碎工序中产生的废铁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外售废品回收公司,废机油经收集后由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实际你单位废水处理建设有三级化粪池和洗车平台沉淀池,废气处理建设有水雾喷淋系统。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进出货记录及相关生产费用情况,你单位2022年10月、2023年3月均存在设备调试行为,2023年10月至今正式投入生产,项目未完成“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经我局2024年1月17日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及生产,签订了环评及验收的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建设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24年6月7日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视频、生产台账、整改情况、验收资料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1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03号)。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0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关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为2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20%X100万元:0.2×1000000=200000元和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25+0x0.75)x200000=50000元。鉴于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及生产,签订了验收的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建设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24年6月7日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的规定。我局案审会决议:

  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中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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