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MABMK4HC3C
法定代表人:徐琪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金保
公民身份号码:360631197101102216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沧水铺工业园
针对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年5月16日至沧水铺塑编园区检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3日对湖南鸿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未生产,但有明显的生产痕迹;你单位生产厂房内建设有成套防火门生产线一条,主要原辅材料为钢板、门芯板、木板、木方、白乳胶、白布、蓝布、陶瓷纤维毯、塑粉,主要生产设备有拉管机4台、激光切割机1台、滚边机2台、喷涂线1条、烤房1间、胶合机1台、焊机2台、推拉据2台、压刨机1台、封边机1台、冷压机8台,生产工艺为:原辅材料-激光切割-滚压式成型-打磨-焊接-除油-水分烘干-喷涂-固化烘干-压门芯板-胶合-组装-成品,成品(钢质防火门)约200㎡,半成品(木门+钢门)约300㎡,你单位成套防火门生产线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金属制品业33(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类别,该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成套防火门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成套防火门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及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27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4号)。2024年11月2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8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对你单位成套防火门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4年6月12日取得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鸿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防火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号:益赫环评表〔2024〕18号,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2)的规定,你单位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成套防火门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成套防火门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关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排放污染物种类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25万元:(20%+5%)*100万元。
对你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金保,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你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金保裁量起点X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5万元:[25%+(0%)×(1-25%)]×20万元。
你单位2024年9月29日主动向我局申请生态损害赔偿责任,2024年10月28日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伍仟壹佰叁拾壹元伍角,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综上,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200000.00)。
2.对你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金保处罚款伍万元整(¥ 5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