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朝阳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44729719K
法定代表人:张迎军
地址:益阳高新区创业园A3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赴益阳市开展大气帮扶执法期间,于2023年10月14日对益阳市朝阳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印刷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催化燃烧设备未启动,印刷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催化燃烧设备管道中间增设的一条旁路管道,未经活性炭吸附及催化燃烧处理直接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旁路偷排、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录像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废气设施管理台账、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报告表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2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2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2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1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天”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10%+20%=30%,罚款金额=30%*100万=30万;11月10日你单位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提交了申请生态损害赔偿的书面报告,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11月22日向益阳市税务局非税科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4341.0元;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六项:(6)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你单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玖万伍仟陆佰伍拾玖万元整(小写:¥195659.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199****2868
皮正祥 电 话:150****130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