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25号
发布时间:2024-10-25 10:51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1top: 0px;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2.2;">  湖南拓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BMH772XU

  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有亮

  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01030359X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塑编工业园原华都塑业

  针对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年5月16日检查存在的问题,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到湖南拓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粉碎车间未进行密闭,自带的收尘设施收集不完善,地面积尘严重,搅拌注模生产时水泥输送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粉尘通过一根15厘米左右的管道直接排出外环境,且你单位水泥发泡保温板生产线改变了生产工艺,新增设使用的EPS发泡机及生物质蒸汽发生器(1t/h)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新增设的EPS发泡机和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新增设的EPS发泡机及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未采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及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5号)。2024年9月2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对我局送达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5号)有异议,2024年9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根据你单位的申请于2024年10月15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听证双方陈述、质证情况,你单位在听证会上陈述的理由不能作为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依据。我局对你单位的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裁量合理。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2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5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新增设的EPS发泡机和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4年7月15日取得了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批复,文号:益赫环评表〔2024〕21号,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2)的规定,你单位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新增设的EPS发泡机和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新增设的EPS发泡机及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关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排放污染物种类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25万元:(20%+5%)*100万元。

  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有亮,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有亮裁量起点X百分值为25%,责任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裁量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8.75万元:[25%+(25%)×(1-25%)]×20万元。

  针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为2万元:[10%+(0%)×(1-10%)]×20万。

  你单位2024年7月17日主动向我局申请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于2024年9月5日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罚款贰拾贰万元整(¥ 220000.00)。

  2.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有亮处罚款伍万元整(¥ 5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秦  政             联系电话:158****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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