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融天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3M23Q 法定代表人:程辉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高新大道16号
2023年1月7日,湖南省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帮扶组在高新区开展现场检查期间,发现益阳融天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2023年1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年产2700万只汽车滤清器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三个废机油桶及两个废油漆桶堆放在你单位生产车间,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危险废物贮存的规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年产2700万只汽车滤清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7.《关于益阳融天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700万只汽车滤清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高环评表〔2021〕12号)复印件;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9.危险废物接纳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1号),同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2号),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4月12日,你单位递交《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3年4月18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支听通字〔2023〕7号);5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2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支听通字〔2023〕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查,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责改期限内积极完成了整改。2023年5月10日,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皮正祥 联系电话:150****13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