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26号
发布时间:2023-09-25 10:32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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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长权

  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梅岭工业园

  2023年6月28日,第二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铝圆片车间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设施未运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1台熔炼炉未经环评审批即投入生产;1台熔炼炉及铝质软管生产线和新型建材美缝剂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7月1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当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7月17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受理并于8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根据听证结论:针对你单位铝圆片车间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设施未运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单位的处罚,程序合法,裁量合理,维持对你单位的处罚,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针对你单位1台熔炼炉及铝质软管生产线和新型建材美缝剂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行为,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证据,经查明,你单位铝质软管生产线与美缝剂生产线项目已于2023年7月31日进行公示,2023年8月28日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同意对你单位及你单位责任人彭辉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铝圆片车间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设施未运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天”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2次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12%*100万=12万;

  针对你单位1台熔炼炉未经环评审批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1台熔炼炉及铝质软管生产线和新型建材美缝剂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你单位2台熔炼炉为一用一备,并于2023年8月在排污许可证里进行备案说明,不需要办理相关环评手续,铝质软管生产线和新型建材美缝剂生产线于2023年8月28日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且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4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李  丹             联系电话:139****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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