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507151909
法定代表人:张长权
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梅林工业园
2022年12月10日、2023年1月4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组和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的执法人员对湖南浩森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3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9号)。2023年3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3月29日申请了听证,但在2023年4月21日提交了《关于申请听证终止的报告》,申请放弃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0号)和送达回证、《关于申请听证终止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遵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0%+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法定最高罚款额20万=(10%+20%)*20万=6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针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遵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法定最高罚款额100万=10%*100万=10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六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李 丹 联系电话:139****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