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4012号
发布时间:2024-05-09 09:58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国联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DFP926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姚家湾村莲花形组

  龙小红:

  职务:湖南国联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住址:益阳市高新区姚家湾村莲花形组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通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录像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环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辅材料耗用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1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7号)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4月18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4月25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月26日你单位提交撤销听证申请书;你单位总经理龙小红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9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撤销听证申请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同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2.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龙小红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199****2868

  皮正祥               电    话:150****130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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