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骏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TWD9XK
地址:益阳高新区创业园20栋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湖南富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7.环评报告表复印件(部分);8.环评批复复印件;9. 验收报告表复印件(部分);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1.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12.授权委托书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10%+0%+0%+0%+0%+0%=10%,罚款金额=10%*100万=10万。
2024年9月30日,你单位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提交生态损害赔偿书面申请,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2137元,鉴于你单位及时修复废气治理设施喷淋水泵,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四项之规定,你单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李 丹 电 话: 139****362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