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4001 号
发布时间:2024-08-19 10:5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肖静华

  经营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杉木路1号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东路81号

  2024年5月2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布林特橡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在湖南布林特橡塑有限公司租赁了一间厂房,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自主验收的情况下进行热处理加工服务。你设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身份证复印件;5.厂房租赁合同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针对你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热处理设施于2020年10月开始建设,2021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后督察发现,你建设的热处理设施于6月15日已开始自行拆除,并清理完生产原料和产品,设备设施也已基本拆除完毕,针对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 如若你重新择址重新建设,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方可建设;在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之前,你不得擅自启动生产。

  3. 如若再有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从重对你进行处罚。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皮正祥               电    话:150****130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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