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5008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10:1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鼎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DDM3X3

  法定代表人:王孟林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紫薇村G5513益常高速扩容第四合同段

  2023年12月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紫薇村的G5513益常高速扩容第四合同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建设区域红线范围内香铺仑互通区建设有一条洗砂生产线,检查时该洗砂线未生产。经调查了解,该洗砂生产线为湖南鼎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与益常高速扩容第四合同段签订砂料提供合同后配套建设的砂石清洗生产线,已建设完成,现场有生产痕迹,生产废水建设有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无外排痕迹,洗砂场地周边堆放的砂石有部分未有效覆盖,场地上有喷雾设施存放,未办理洗砂生产建设项目环评等资料。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砂石采购合同;9、洗砂设备租赁合同等。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04号)。2024年3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07号),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0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二条、第四条适用条件,通过我局案审会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裁量: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00元/100000元)×100%=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0%+0%+0%+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 ×(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10%)]×100000元=1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拟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郭  强             电    话:137****2806

  易  军             电    话:137****001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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