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4007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15:2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骏和汽车贸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809444832C

  法定代表人:吴成俭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益宁城际干道汽车物流园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6日对益阳市骏和汽车贸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房在进行喷漆作业过程中,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未开启,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UV光解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管道排放外环境。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未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录像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验收报告表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5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19907372868

  皮正祥               电    话:15073701308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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