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4008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15:2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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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左鑫

  地址:益阳市银城路西侧(汽车物流园)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2日对益阳市比亚迪乾元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房在进行喷漆作业过程中,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催化灯管有3根故障没有进行光解催化作业,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喷漆房车间门未关闭,喷漆房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处理通过喷漆房车间敞开的门及排气管道排放外环境。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录像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劳动合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6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中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19907372868

  皮正祥               电    话:150737013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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