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4006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15:2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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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组

  2024年3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你经营的砂砾土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万吨砂砾土露天堆放未覆盖,四周未建设围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砾土露天堆放,四周未建设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租赁协议复印件等。

  针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3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3号),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同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4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400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10000/100000)×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0000=10000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手机号码隐私泄露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皮正祥               电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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