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3008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09:4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睿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3NHLA9N

  法定代表人: 尹聪明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龙岭工业园龙山社区101号

  2023年12月3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信访平台件:益阳金科集美东方旁边有一个泡沫厂跟金科业主幼儿园共用围墙,毒气长期毒害业主跟幼儿园小朋友,请求解决。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接信访投诉,经核实,被投诉企业系对益阳睿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12月31日赫山大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企业EPS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破碎机器正常生产,热熔工序正常生产,热熔废气集气罩下端使用塑料布包裹延长,熔融废气处理设施正在启动。现场检查期间属于益阳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物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04号)。2024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2024年1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受理并于2024年3月5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未落实2024年1月12日承诺书报告的内容,听证会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表示接受行政处罚伍万元,暂时不考虑企业搬迁或者关停。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0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4〕300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喆厚       电  话:13907370000

  石  磊       电  话:1990737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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