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3003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12:4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8A3A5R

法定代表人:龚玲玲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村献忠组

 

接市蓝天办交办问题,2023年11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益阳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半生产状态,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一条,主要从事砼结构构件、建筑砌块、水泥制品的制造和销售。你单位于2016年建设完成,同年正式开工投入生产。工艺流程:原料称重配比—搅拌—成品;原辅料:水泥、黄砂、卵石、粉煤灰、膨胀剂、外加剂、矿粉等;主要污染物:扬尘和废水。你单位占地面积约6600m²,总投资建设237万元人民币,主要建设有180主机生产线1条(传输带、煤灰罐1个、水泥罐2个、矿粉罐1个、外加剂罐2个)、铲车一台、地磅一套、三级沉淀池一套、办公室及食堂共8间、变压器1个、场地硬化(包含围墙)等。检查当天你单位原辅材料(砂、卵石)库存约1800吨,混凝土生产量约20m³,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你单位2021年-2023年部分工资发放记录、生产销售台账、电费缴纳发票。经核查,你单位建设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我局2023年12月7日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及生产,签订了环评及验收的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建设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24年3月18日以湖南中军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作关系共同经营被调查的该混凝土搅拌站)的名义取得环评批复(益赫环评表〔2024〕6号)且后期已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视频、整改情况资料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12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12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47号)。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4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完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根据生态环境部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关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为11%,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20%+11%)×100万元:(0.2+0.11)×1000000=310000元和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25+0×0.75)×200000=50000元。鉴于我局于2023127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及生产,签订了环评及验收的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建设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24年3月18日以湖南中军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作关系共同经营被调查的该混凝土搅拌站)的名义取得环评批复(益赫环评表〔2024〕6号)且后期已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的规定 。我局案审会决议:

对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完成”的环境违法行为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何喆厚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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