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3002号
发布时间:2024-03-05 10:2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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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龙

  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桐子岭村

 

202312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应对重污染天气督导组检查线索,益阳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未落实橙色应急管控措施,企业压产而未停产,载货车辆正在进行运输,“一厂一策”公示牌未填写任何应急管控措施,督导组交办上述线索。同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隧道窑11号至20号车位为烧结区,其中第12号车位在隧道窑温控系统显示温度881度(正常烧结温度约930度)。执法人员现场打开隧道窑窑门核实,隧道窑内仅12号车位有少量明火,24号车位、26号车位、30号车位和32号车位在隧道窑温控系统显示温度1433度,经现场开窑检查为冷窑未烧制,1433度数据显示系你单位隧道窑温控系统检测不到50度以上的温度状态下的异常显示。企业场内打包发货的运载车为国Ⅵ型随车起重运输车。“一厂一策”公示牌空白,未填应急管控措施。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用电明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11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12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3007号)。202413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20243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间未内向我局提出听证,未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益阳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38号)启动时间为202312280时,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发现于2023122814时,你单位在接到预警指令后,除隧道窑窑道以外,其余生产均停止。根据检查核实的情况,你单位隧道窑仅12号车位温度较接近烧结温度,其余车位温度均未达到正常烧结温度,整个隧道窑处于压火未完全熄火阶段。砖瓦窑生产中,窑道正常熄火时间约4-5天。在12280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情况下,122814时无法实现完全熄火。若采取泼水灭火的应对措施,容易产生安全事故,对窑道也会造成破坏。检查当时你单位使用1辆国Ⅵ型随车起重运输车发送一次货物,未违反停运国四及以下的重型载货车辆的管控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未填写任何应急管控措施的行为,你单位已经立行改正。

综上,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你单位的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我局决定:

益阳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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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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