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5007号
发布时间:2024-03-04 17:06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陆远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N2TL66

  法定代表人:颜凤霞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迎风桥村易家村组

  2023年12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市陆远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原料堆场一台机械号牌为X-JHB01251的铲车正在作业,目测排放尾气呈黑色,2023年12月29日11时58分至12时02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机械号牌为X-JHB01251的铲车进行检测,通过不透光烟度计三次检测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第一次测量值为4.89m-1,第二次测量值为5.05m-1,第三次测量值为4.84m-1,平均测量值为4.93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限值(标准限值为≤0.8m-1)。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及检验员上岗证复印件;8.委托函;9.检测报告(编号:430111123231229121701)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01号),2024年1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0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4〕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500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我局工作人员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后,按通知单要求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07372806

  卢  拓         电    话:15173700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