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3〕3022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10:5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亚胜通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962482579

  法定代表人:张立愉

  地  址: 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文昌路15号

  针对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交办益阳市亚胜通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相关线索。2023年11月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登记评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等经营活动。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进行机动车辆检测,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外检区域2个检测机房及你单位二楼监控房2023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的车辆检测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你单位2023年10月30日9时12分-9时26分车辆牌照为湘AK38P3的轻型柴油货车正在进行检测,该车辆尾气检测采样过程中,尾气采样管脱离出车辆排气筒约15厘米,烟气采样管共45厘米,实际采样管插入该车辆排气管距离约为30厘米,且你单位对该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单位的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3847-2018)中B.2.3.1.4“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空挡,将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置于大气中,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定。

  经我局调查后,你单位立行立改,对全站检测流程查漏补缺,并召回湘AK38P3的柴油货车,采用排气延长管对其进行了重检。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且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视频、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41号),2023年12月4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4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017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且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表,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2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20%)×50万=10万元。

  鉴于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立行立改,对全站检测流程查漏补缺,并采用排气延长管对湘AK38P3的柴油货车召回进行了重检,检验过程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3847-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合格,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具备及时改正因素,属于行为违法,未对外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且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同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2、罚没车辆环检费用人民币壹佰陆拾元(16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737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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