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益环查(扣)字〔2024〕4001号
发布时间:2024-01-10 09:2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金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68885851

  法定代表人:张群力

  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林路208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9日对益阳金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熔炼炉未停止熔炼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祖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3#熔炼炉电源控制箱予以就地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8日,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物品清单见附表。查封期间,由你单位自行保管查封的物品,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清单

  被查封单位名称:益阳金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名  称

数  量

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存放地点

3#熔炼炉电源控制箱

1

KGPS1500

可控硅中频电源

洛阳申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就地存放

  被查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