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4〕4001号
发布时间:2024-01-03 14:2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泰禾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TB9JR74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公司地址: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湖南云马新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1号厂房

20231027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组联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泰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用于处理烘干废气的冷凝回收和喷淋吸附装置未开启,NMP废气直排外环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027日立案调查。20231225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3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字〔20234001号。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3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字〔2023400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202311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委托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注液废气排放口和1#2#正极涂布烘干废气排放口共三个排放口进行了3次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守政检测检字(2023)第11043号)中显示,你单位的3个排放口均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的排放标准。2023122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召开了案审会,经过集体讨论,认为该违法行为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意免于处罚。决定对湖南泰禾新能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姚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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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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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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