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4001号
发布时间:2024-01-03 14:2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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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益阳红妹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2CPC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作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2非道路移动机械CPC型号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了排气烟度检测;根据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430111123231214154524430111123231214154135)数据,你单位2CPC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烟度平均值为1.27 m-12.12 m-1,均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类限值(标准限值为1 m-1)的0.27倍和


1.12。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121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122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31号),并于当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3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1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手机号码隐私泄露24981639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皮正祥                 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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