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5020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10:45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五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9105718B

  负责人:钟辉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541号

  2023年9月2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五一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经营区域内6条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进行了检测,其中6#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均值为0.94,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限值标准要求(1≤气液比≤1.2),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4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你单位在用汽油枪6条,检测6条,6#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可直接判定为超标。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9(CG)058)及送达回证;9.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五一加油站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2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2023年11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1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2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1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规定,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0%(县级行政区域内(园区范围内))+0%(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0%,罚款金额=(10%+0%×(1-10%))×20万元=2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电    话:137****2806

  吴鹤群               电    话:199****734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