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5019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10:4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杨树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6562717M

  法定代表人:钟辉

  地址:益阳市长春镇杨树村四组

  2023年9月2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杨树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当日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经营区域内8把汽油加油枪中的6把进行了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回收气液比检测。该检测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309(CG)057)显示,你单位有有4把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限值(1-1.2):6#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值为0.87,9#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值为0.87,11#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值为0.63,12#汽

  油加油枪气液比均值为0.93。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4 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可直接判定为超标,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油气回收装置维护以保持其正常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检测报告;9.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杨树加油站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27号),2023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2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501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90%))×20万元=2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强             联系电话:137****2806

  易  军             联系电话:137****842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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