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3〕3008号
发布时间:2023-11-23 11:3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湘银石油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平安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8544497X3

  负责人:欧慧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长坡岭村

  2023年6月1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督察暗访组对益阳市湘银石油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平安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并检测了6支汽油枪,发现你单位5号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为0.93,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气液比1≤气液比≤1.2的限值要求。6月2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接上述线索,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要求你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2023年6月21日你单位完成整改。9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整改情况复测。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309(CG)061),你单位6支汽油枪气液比均符合标准。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

  对益阳市湘银石油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平安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  敏             联系电话:137****1555

  谭  创             联系电话:159****006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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