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4012号
发布时间:2023-12-04 16:46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大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880365349

  法定代表人:谢大鸣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路创业园标准化厂房C区C2栋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对益阳大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创业园标准化厂房厂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机加工车间在进行焊接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进行焊接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录像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11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2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10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439661000018010393073

  开 户 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  林               电    话:199****2868

  皮正祥               电    话:150****13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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