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3〕3009号
发布时间:2023-12-04 16:3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弘泰环保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663462274

  法定代表人:艾正年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凤山路60号

  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线索,2023年8月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至益阳弘泰环保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生产热缩套管,共分2栋厂房(以下称1#,2#厂房)其中2#厂房分4层,第1层为挤出生产车间(10台挤出线),第2层为办公层,第3层为印刷生产车间(正在使用油性油墨进行印刷作业,现场有大量已印刷完成的热缩套管),第4层为成品仓库。1#厂房分3层,第1层为挤出生产车间,第2层目前空置,第3层为催化燃烧处理设施(RCO)。你单位2#厂房于2019年3月委托湖南知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益阳弘泰环保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套管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批复,批复文号:益环赫审(表)[2019]07号,项目已完成“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厂房新增有8台挤出线,安装完成的挤出机有4台,其中有3台生产线正在生产,新增生产线配套建设有催化燃烧处理设施(RCO)处理后排放。经核查,你单位1#厂房新增的8条挤出吹塑成型生产线+污染物防治设施投资建设总计80万元,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的“塑料制品业”报告表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1#厂房新增8套挤出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完成“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我局2023年9月20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及生产,签订了环评及验收的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建设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23年11月16日取得环评批复(益赫环评表〔2023〕45号)且后期已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完成;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视频、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2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46号)。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46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完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项目建设进程是投入生产/使用阶段的裁量百分值为15%,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00000元人民币,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裁量起点20%+项目建设进程15%)×800000×5%】:(0.2+0.15)×800000×0.05=14000元。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关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裁量起点20%×100万元):0.2×1000000=200000元和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25+0×0.75)×200000=50000元。

  鉴于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及生产,签订了环评及验收的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建设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23年11月16日取得环评批复(益赫环评表〔2023〕45号)且后期已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考虑你单位生产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并具备及时改正因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我局案审会决议:

  对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完成”的环境违法行为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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