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42号
发布时间:2023-11-23 09:2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华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7C31B42X

  法定代表人:李辉

  地  址: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工业园

  2023年6月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华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你公司编制了年产500吨小龙虾虾尾、6000吨米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号为益环审表【2022】78号,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2022年5月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至今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你公司配套建设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未达到纳网标准,自2023年5月7日便无法外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厂区内的两个水池内应急储存。委托湖南科比特亿美检测对上述两水池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一号池COD:1240mg/L(超标1.48倍),氨氮:218mg/L(超标3.84倍),BOD5:439mg/L(超标0.46倍),总氮:245mg/L(超标2.5倍);二号池塘COD:2540mg/L(超标4.08倍),氨氮:335mg/L(超标6.44倍),BOD5:954mg/L(超标2.18倍),总氮:391mg/L(超标4.58倍),总磷12.2 mg/L(超标0.525倍)(限值标准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大通湖区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第KBT/HJ202306050号);平面示意图;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监测报告(第KBT/HJ202306050号),2023年6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大改字〔2023〕5号)。2023年9月1日,你公司主动向我局提出要求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提交了书面申请。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我局同意将案件延期办理。2023年11月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有投诉且经核实5%)×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36万元。同时参照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其他责任人员唐彪作出如下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为2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1-25%)]×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5万元。9月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请生态损害赔偿的书面报告,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10月9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2960元。你公司系首次违法,具有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积极减轻对外环境不利影响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审议意见,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对你公司其他责任人员唐彪处罚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段  柯       电  话:156****9686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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