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2352361Y
法定代表人:李耀峰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流源桥村西桃组
2023年7月2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对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监督帮扶时,发现你单位大气污染排放口DA001有黑色烟气排出,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行政执法人员接到大气监督帮扶组通知后赶赴现场调查,并通过湖南省益阳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你单位当天夜间锅炉生产时对锅炉房烟气排放口DA001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时锅炉废气根据环评要求采用脉冲布袋收尘设施进行收集处理,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锅炉烟气排放口DA001的排放因子中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626mg/m3,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为47mg/m3,分别超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200mg/m3,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为30mg/m3)的2.13倍、0.57倍,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现场无人机拍摄视频、录像、现场照片;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9.湖南颐丰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30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20号)、2023年9月2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1 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502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及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综合考量你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经营困难,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的政策,且你单位系首次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易 军 电 话: 1990737791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