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40号
发布时间:2023-10-26 17:1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顺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L3LY54P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潮泥村

  2023年7月25日生态环境部派益阳市开展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的2311益阳市专业35组工作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顺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脱硫设备循环水池损坏,且脱硫循环水池内的循环水被抽排至厂区空地上,抽排水的空地未硬化,已淤积为水洼。监督帮扶组口头交办上述问题线索。

  同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未生产,脱硫池内存有少量废水,脱硫设施处于停运状态,脱硫设备循环水池有部分破损。你单位厂区入口路面铺设有两根长约30米,直径约为6厘米的白色软管,两根软管分别连接你单位脱硫池和厂区东南侧的天然积水坑。脱硫池和天然积水坑内各建设有一个电泵,两个电泵各连接一根白色软管,脱硫池电泵连接的白色软管管内有废水存留,管壁有白色物质沉淀,该软管末端出口位于你单位厂界东南侧的天然积水坑,积水坑未进行防渗。脱硫池电泵连接的白色软管出口处可见明显的排水白色痕迹,积水坑坑内也可见明显白色沉淀物质。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脱硫池废水和厂界东南侧天然积水坑废水的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进行现场执法采样监测,对脱硫池排水软管至厂界东南侧天然积水坑35米处即距水坑2米处的土壤进行现场执法采样监测。根据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ZH/HW23070198)显示,你单位脱硫池废水pH1.7(无量纲),悬浮物45mg/L,化学需氧量68mg/L,氨氮6.93mg/L,厂界东南侧天然积水坑废水pH2.5(无量纲),悬浮物48mg/L,化学需氧量10mg/L,氨氮1.13mg/L。你单位脱硫池废水和厂界东南侧天然积水坑废水均属于酸性废水。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检测报告(编号:ZH/HW23070198)、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调查,8月3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0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2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10万/100万,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计算罚款金额10万=10%×10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单位在检查当日即对连接脱硫池和厂界东南侧天然积水坑的白色软管进行了拆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7月29日你单位将天然积水坑内的废水全部收取存储至厂区生产砖用水池,水坑内的淤泥挖掘清除,废水和淤泥已经全部用于生产制砖使用完毕。天然积水坑周围设置围挡,积水坑周围裸露的土地进行了草籽播撒,整改措施到位。8月31日你单位就环境违法问题向我局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报告,赔偿方案已经获得我局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正常进行。综上,你单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另,你单位因经营困难现已向我局提交长期停产报告,综合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环保直接负责人刘立新移送行政拘留;

  2、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杨  灿             联系电话:177****3006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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