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梦雅生态竹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908692273
法定代表人:邓鄂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天工业园内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湖南梦雅生态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组织废气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12号);2021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受理并于2022年1月10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和陈述的事实,鉴于你单位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湖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同意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1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8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审理意见,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石 磊 电 话:1990737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