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50号
发布时间:2021-11-30 13:4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星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3565794B

  法定代表人:孙健碹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电子产业园二期7栋

  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益阳星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你单位涂装生产工序污染物防治设施未开启,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8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09号);2021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2021年9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受理并于2021年10月20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和陈述的事实,鉴于你单位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湖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同意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09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审理意见,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石  磊       电  话:199****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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