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2号
发布时间:2023-10-11 17:0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日安生态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051694890X

  法定代表人:晏喜红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宫保第村毛家塘组

  接群众投诉,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4日、2023年6月16日至益阳市赫山区日安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检查,现场你单位养殖生猪均已出栏,养殖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有调节池+干湿分离机+过滤池+红膜沼气池+消毒池工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红膜沼气池出现大量渗漏情况,渗漏至厂区围墙内东北角(渗漏的养殖废水颜色呈黑色),渗漏的养殖废水通过厂区东北侧围墙的3个渗漏孔(形状呈圆形,直径大约4厘米左右每个)、厂区西北侧围墙的4个渗漏孔(形状呈圆形,直径大约4厘米左右每个)排入外环境,形成明显黑色水流痕迹流入厂界围墙外约20米处水塘,勘察现场可见黑色水流痕迹造成水塘入口小面积水质浑浊,肉眼可见油脂类等悬浮物浮于水中。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人员2023年6月14日、2023年6月16日分别对你单位红膜沼气池渗漏的养殖废水(围墙内东北角渗漏的养殖废水)、厂界围墙外约20米处的水塘(沿黑色水流痕迹入该水塘入口处水面)和厂界东北侧围墙外的3个渗漏孔、厂界西北侧围墙外的4个渗漏孔下方的土壤,离厂界东北侧围墙外16米,离池塘4米处的土壤进行了水质及土壤监测采样。检测报告(ZXJC202306(CG)031、ZXJC202306(CG)061)显示你单位废水检测结果:厂内围墙渗漏点废水(围墙内东北角渗漏的养殖废水)SS2560mg/L、COD8230mg/L、BOD51890mg/L、氨氮1012mg/L、总磷69.1mg/L,围墙外池塘(厂界围墙外约20米处水塘)SS15mg/L、COD34mg/L、BOD57.6mg/L、氨氮6.35mg/L、总磷0.12mg/L;土壤检测结果:东北侧围墙外渗漏孔下土壤总氮25.5mg/kg、总磷63.9mg/kg,西北侧围墙外渗漏孔下土壤总氮49.8mg/kg、总磷305mg/kg,离东北侧围墙外16米离池塘4米土壤总氮29.1mg/kg、总磷119mg/kg。 你单位环评批复《益环评书〔2021〕15号》要求“严格落实养殖废水农林综合利用消纳的相关要求,做到种养平衡和有效利用,确保养殖废水农林综合消纳利用后流入周边水环境的地表径流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本项目养殖场不设置排污口,养殖废水经场区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采用调节池+干湿分离机+红膜沼气池+消毒池+沼液储存池工艺)处理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后运送至本项目周边农田林地用于施肥,综合利用不外排”,检查现场的情况与你单位环评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要求不符。

  你单位在我局检查后,直接责任人员晏立辉立即对红膜沼气池进行修补维护,对渗漏出来的养殖废水清理转移处理,对厂外受影响的路面进行了刨土复绿修复并栽种树木,清理了厂界围墙外约20米处水塘的悬浮浑浊物。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频、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7号),2023年8月21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8月2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公开进行了听证。你单位提出对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内容:1、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干湿分离、资源化利用还林还田。2、红膜池破损流到围墙内,由于雨水较多通过围墙雨水渗漏口渗漏部分,发现后正在进行抢修处理并未利用渗井、渗坑及伪造逃避监管等故意排放污水。3、臭气按照要求设置除臭间利用除臭药剂喷雾除臭。4、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时已在抢修红膜池,改造排水等。经我局审核认定,你单位提出的上述第1点陈述申辩内容与本次违法行为无直接性关联,第3点陈述申辩内容与本案无关联。对你单位提出的第2点和第4点陈述申辩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察、录像等证据材料,已充分证明你单位红膜池养殖废水的渗漏情况和围墙渗漏孔的成因、废水外溢等造成周边环境影响的违法行为,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故我局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3017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3〕15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5天的裁量百分值为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8%+5%)×100万=23万元。

  又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单位初次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整改且主动进行生态修复,你单位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及时改正行为,且你单位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本着从维护社会稳定,彻底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角度,综合考量支付罚款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等多项举措助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本着过罚相当原则,按照法定和酌定因素相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2、对直接责任人员晏立辉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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