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4010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11:5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光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7722763069

  法定代表人:刘攀桂

  公司地址: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大泉村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对益阳市赫山区光明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16时50分开始对你单位加油机的3号加油枪,4号加油枪,5号加油枪,6号加油枪共计4支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数据显示,你单位3号加油枪、4号加油枪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分别为0.97和0.96,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限值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编号:ZXJC202307(CG)044)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20号);同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6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2/20)+(0%+0%+0%+0%+0%)*(1-10%)}*20万=2万;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李  丹             联系电话:139****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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