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6-05 16:45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博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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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文健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沧泉片区机械工业园

  2022年11月9日,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现场帮扶组对湖南博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2000台(套)新能源汽车新型复合材料构件生产线新建项目于2021年获得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但至今未进行三同时验收;你公司刷胶等生产部份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内刺激性异味极其浓烈。根据交办件要求,2023年1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你公司已停产整改,生产车间刷胶等生产部份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内刺激性异味极其浓烈,已立行立改;年产2000台(套)新能源汽车新型复合材料构件生产线于2022年6月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未建成、已建成的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我局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年产2000台(套)新能源汽车新型复合材料构件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未建成、已建成的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1号),向你公司责任人李能学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1-1号)。2023年4月7日,你公司和你公司责任人李能学对我局下发的处罚告知书有异议,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受理并于4月28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处罚过于严重,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应予免于处罚;已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且已经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整改到位;本着对政府高度信任,积极响应政府号召,2021年作为赫山区政府新材料招商引资项目,将公司从长沙搬迁至益阳,为家乡建设做贡献;你公司搬迁过来后,公司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疫情危机及经济危机,目前经营困难、面临关停;你公司责任人李能学高度重视环保执法工作,督促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为你公司环保设施整改更换、“三同时”验收,已竭尽全力。经审查,我局对你公司听证所提陈述申辩内容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中表2-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裁量起点20%,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罚款金额=(20%+5%)×100万元=250000元。考虑到你公司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整改到位,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结合我局案审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话:13016151881

  曹振峰          电话:1360737791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  编: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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