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05-29 15:29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安化县归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QQ81X8D

  法定代表人:李毅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高明乡工业园

  2023年3月2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安化县归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将高明工业园生活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污许可中未对增加生活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污染物浓度的排放行为进行申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更(工业污水处理厂增加生活污水处理),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检测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6.环评批复复印件;7.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9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针对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更(工业污水处理厂增加生活污水处理),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中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第一项“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审议,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第四条的适用条件,经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审议,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遵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基准核算(详见附件1),经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审议,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元整。

  综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更(工业污水处理厂增加生活污水处理),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史 俏          电    话:199****8698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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