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1001号
发布时间:2023-05-25 16:2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信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7828899900

  法定代表人:吴意德

  公司地址:湖南安化经济开发区高明工业园

  2023年3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湖南信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仲钨酸铵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 营业执照复印件;5.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购买原料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 1002 号)。2023年4月12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4月13日申请听证,我局决定于2023年5月9日举行听证,听证当日你单位未到场,听证终止。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100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00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本)》专用裁量表2-2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对直接责任人吴峥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朝霞               电    话:138****2031

  郭明映               电    话:199****564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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