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14 号
发布时间:2023-05-15 16:1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4HDE3E

  法定代表人:李凯

  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

  2023年3月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组和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的执法人员对湖南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4月2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2号)。2023年4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4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遵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10%+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法定最高罚款额20万=(10%+10%)*20万=4万。但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李  丹             联系电话:1397367362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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