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3〕4002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16:16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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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贺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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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的执法人员对湖南铠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两个大气喷淋塔用于处理废气的喷淋水PH值分别为3和6,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月4月23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4号)。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1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经查,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完成了整改。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李  丹               电    话:139****362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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