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免罚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15:0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途沃路面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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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刘萤萤

  地  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幢1804号

  2022年3月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位于益阳市衡龙桥镇衡东新区管委会西侧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宁韶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一工区的水稳料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该水稳料搅拌站系湖南涂沃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以工程劳务分包形式承包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的湖南省宁乡至韶山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K0+000-K22+226.96)工程。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建设有水稳料拌和机1台,厂区北侧露天堆放有砂石约3吨,未采取覆盖措施;4个物料仓后方均未密闭,未安装喷淋设施。该水稳料搅拌站于2021年9月开始建设,于2022年3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宁乡至韶山告诉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宁韶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一工区水稳层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2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0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9月23日,经我局案审会决议,鉴于你单位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对你单位作出的益环罚〔202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8****1775

  何喆厚               电    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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