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4003号
发布时间:2023-02-27 08:3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西流气缸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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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漫

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梅林路272号

 

2022年11月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西流气缸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循环使用的含乳化液废水,流经机加工车间北面私设暗沟,再通过雨水沟外排至外环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2月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4号)。2023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400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专用裁量表裁量标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锋             联系电话:199****4688

郭明映             联系电话:199****5640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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