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3〕3006号
发布时间:2023-02-16 09:2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百岁竹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PGLBL3L

法定代表人:游学高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水满村

 

2022年9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上门信访投诉,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水满村的益阳市百岁竹科技有限公司有粉尘、噪声、废气扰民。2022年10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工作人员对益阳市百岁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蒸汽发生器排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林格曼黑度;热压处理设施排气出口的甲醛、VOCS、和颗粒物以及厂界噪声分别进行现场采样。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蒸汽发生器等产污工艺设备运行正常。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JK2210218)号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蒸汽发生器排口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为(432+426+434)/3=430.66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200mg/m3特别排放限值的1.153倍。你单位厂界西侧噪声昼间检测结果63.6dB(A) 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昼间60dB(A)的标准。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和超标排放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境竣工验收报告、执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1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23号),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申请听证,未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2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3〕300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裁量百分值7%;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农村地区)3%;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5%;罚款金额30万=(10%+7%+3%+5%+5%)×100万。

针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你单位裁量起点Y的确定方法是2÷20×100%=10% ,其余裁量因子累积,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5%,罚款金额2.9万=[10%+5%×(1-10%)]×20万。

你单位于2023年1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厂区隔音设施加装、喷淋塔维护升级、锅炉燃料更换等整改情况说明、自行检测报告和书面守法承诺。你单位提交的整改后检测报告显示锅炉废气排口(即蒸汽发生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测数据均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法定情节,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10万元,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综上,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锋             联系电话:13873781775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737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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