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2 号
发布时间:2023-02-09 09:09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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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胜朋

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区江海路29号

 

 

2022年11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的执法人员对湖南星期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擅自堆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1号)。2023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郭明映             联系电话:199****5640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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